關于印發《淮北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規劃建設導則》(試行)的通知
淮城提辦〔2024〕3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各相關單位:
為滿足本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的停車充電需求,規范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的規劃建設,現將《淮北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規劃建設導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淮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9月27日
淮北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
規劃建設導則(試行)
淮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華設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淮北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2024年9月
前言
為規范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的規劃建設,為群眾生活提供便利,防范消防安全隱患,經廣泛調查研究,學習借鑒國內其他城市工作經驗,依據和參考相關行業技術標準,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導則。
本導則屬于指導性技術文件,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及定義;3.住宅小區分類建設指引;4.指標與選址;5.建設要求;6.政策措施及設施管理要求。
目錄
1 總則
2 術語及定義
3 住宅小區分類建設指引
3.1 新建住宅小區建設要求
3.2 既有住宅小區提升改造要求
4 指標與選址
4.1 指標配置
4.2 規劃選址
5 建設要求
5.1 基本規定
5.2 耐火等級和平面布置
5.3 安全疏散
5.4 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
5.5 消防滅火設施
5.6 通風與排煙
5.7 電氣防火
5.8 充電設備
5.9 標志和標識
5.10 智能化
6 政策措施及設施管理要求
6.1 政策措施
6.2 管理要求
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1 總則
1.0.1 為滿足本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的停車充電需求,規范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的規劃建設,防止和減少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的火災危險和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淮北市住宅小區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的規劃建設。
1.0.3 電動自行車與其他非機動車混合停放、充電的停車場(棚),應符合本導則的規定??侩娏ρb置驅動或助動的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三輪車、輪椅車等電動車停車充電場所應參照本導則執行。
1.0.4 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的防火設計應結合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的特點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5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庫的規劃建設除應執行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安徽省現行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2 術語及定義
2.0.1 電動自行車
以車載蓄電池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并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要求的兩輪自行車。
2.0.2 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
用于電動自行車停放或充電的場所。
2.0.3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
用于電動自行車停放或充電的露天場地(有頂棚的場地)。
2.0.4 電動自行車庫
設置在建筑物內用于電動自行車停放或充電的場所。
2.0.5 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
獨立建造,具有完整的建筑主體構件與設備系統及配套充電設備的電動自行車庫。
2.0.6 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庫
附建在建筑物內,共用或部分共用建筑主體結構的電動自行車庫,也稱組合建造電動自行車庫。
2.0.7 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庫
任一層電動自行車庫外墻敞開面積大于該層四周外墻體總面積的25%,敞開區域均勻布置在外墻上且其長度大于車庫周長的50%的電動自行車庫。
2.0.8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備
與電動自行車動力蓄電池相連接,并為其提供電能的設備。一般包含充電柜、充電插座及其配套的配電箱、線纜等。
3 住宅小區分類建設指引
3.1 新建住宅小區建設要求
3.1.1 新建住宅小區應按規定同步配建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
3.1.2 相關管理部門在城鎮住宅用地供應時,將非機動車停車充電設施配建比例要求納入擬供地塊的規劃條件,明確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的布局和配建比例。
3.1.3 相關管理部門將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配建情況納入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范疇。
3.2 既有住宅小區提升改造要求
3.2.1 對既有住宅小區開展全面摸排,針對既有地面、地下、利用建筑架空層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進行安全狀況評估。
3.2.2 因現有條件限制,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層作為停車充電場所,需滿足消防安全要求。
3.2.3 將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建設納入老舊小區改造內容,按照“能建盡建”原則制定改造方案,與改造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3.2.4 若存量資源有限,提倡相鄰小區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設施共建共享。
4.1 指標配置
4.1.1 新建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的規劃建設指標一般為商品房1.0輛/戶、保障性住房1.5輛/戶,配置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數量應不低于總數的50%,并100%預留充電設施。
4.1.2 既有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的規劃建設指標,原則上按照現有電動自行車數量100%設置停車位、不少于30%加裝充電設施的標準。
4.2 規劃選址
4.2.1 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應規范布局并相對集中設置,其服務半徑不宜大于200m。
4.2.2 優先考慮利用既有小區綠地、零星空置場地等建設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推進智能充電站(柜)、換電設施建設,提高充電效率。
4.2.3 新增室外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確有困難的情況,可設置防火墻縮短防火間距,宜利用無窗的山墻等位置分散布置充電點和停車點。
4.2.4 因受客觀條件限制,難以增建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的,推動跨片區停車、充電資源共建共享,依法依規合理利用周邊公共綠地、公共活動中心、商業區周邊等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停車充電場所。
4.2.5 設置在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貼臨設置。
4.2.6 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不應設置在高溫、易積水或易燃易爆等風險較高的場所。
4.2.7 設置在室外的停車充電場所,不應占用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影響消防設備、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使用,不應影響消防救援。
4.2.8 設置在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小學教學樓、宿舍樓,醫院病房樓等貼鄰設置。當確有困難需要貼鄰設置時,防火間距應符合本導則第4.2.9條第1款或第2款的規定。
4.2.9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與火災危險性為丙丁戊類的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9的規定。
表4.2.9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與火災危險性為丙丁戊類的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的防火間距(m )
名稱與耐火等級 |
丙、丁、戊廠房 (倉庫) |
民用建筑 |
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 |
|||||
裙房、單、多層 |
高層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 |
10 |
12 |
14 |
6 |
8 |
10 |
9 |
6 |
注: 1 微型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與高層民用建筑不應低于6m。
2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以電動自行車停車場的停車邊界計;電動自行車停車棚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以電動自行車停車棚檐口外緣計算。
4.2.1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一、二級且火災危險性為丙丁戊類的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應符合《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防火設計導則》規定。
4.2.2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與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庫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結合該主體的建筑類型、高度、耐火等級等因素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 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有關民用建筑與主體建筑的規定執行。當防火間距適當減少時,應符合本導則4.2.12條要求。
4.2.3 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與火災危險性為丙丁戊類的廠房(倉庫)、民用建筑、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2的規定。
表4.2.12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之間及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與火災危險性為丙丁戊類的廠房(倉庫)、民用建筑、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的防火間距(m)
名稱與耐火等級 |
丙、丁、戊廠房 (倉庫) |
民用建筑 |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 |
獨立式電動自停車庫 |
|||||
裙房、單、多層 |
高層 |
— |
單、多層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 |
一、二級 |
|
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 |
10 |
12 |
14 |
6 |
7 |
9 |
9 |
6 |
6 |
注: 1 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與其他建筑相鄰,兩者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 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與其他建筑相鄰,兩者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與其他建筑相鄰,兩者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4 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與其他建筑相鄰,兩者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5 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與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相鄰,可按照注1~注4的規定執行。
6 本條規定中的防火墻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物的基礎或鋼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防火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當相鄰建筑為丙類倉庫時防火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4.2.4 地下或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坡道的地面開口,與除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外的其他相鄰地面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中民用建筑與其他建筑的規定;當滿足本導則4.2.12條注1、注2要求時,防火間距不限;當地下或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與其坡道之間采用防火墻及甲級防火門分隔時,防火間距不限。
4.2.5 地下或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坡道的地面開口,與其他相鄰電動自行車場(棚)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當地下或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與其坡道之間采用防火墻及甲級防火門分隔時,防火間距不限。
4.2.6 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周邊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4.2.7 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 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中有關民用建筑與上述相鄰場所的規定執行。
5 建設要求
5.1 基本規定
5.1.1 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按照建設形式可分為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和電動自行車停車庫。
5.1.2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按照停車數量可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并應符合表5.1.2的規定。
表5.1.2電動自行車停場(棚)按照規模分類
類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停車數量(輛) |
>400 |
201~400 |
41~200 |
≤40 |
5.1.3 電動自行車庫按照停車數量和建筑面積的規??蓜澐譃榇笮?、中型、小型、微型,并應符合表5.1.3的規定。
表5.1.3電動自行車庫按照規模分類
類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停車數量(輛) |
>400 |
201~400 |
41~200 |
≤40 |
建筑面積(m2) |
>1000 |
501~1000 |
101~500 |
≤100 |
注:電動自行車庫的停車數量和建筑面積任一項符合上表規定時,應按相應類型確定。
5.1.4 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內應劃定停放區域和通道區域。每輛電動自行車外廓尺寸按長2.0m、寬0.8m計。電動自行車停放方式可采取垂直式或斜列式。其停車位的寬度和通道寬度應符合5.1.4規定。
表5.1.4 電動自行車停車位及通道寬度
停車方式 |
停車位寬度(m) |
車輛橫向間距(m) |
通道寬度(m) |
|||
單排停車 |
雙排停車 |
一側停車 |
兩側停車 |
|||
垂直式 |
90° |
2.0 |
3.2 |
0.8 |
1.5 |
2.6 |
斜列式 |
60° |
1.7 |
3.0 |
0.6 |
1.5 |
2.6 |
45° |
1.4 |
2.4 |
0.6 |
1.2 |
2.0 |
|
30° |
1.0 |
1.8 |
0.6 |
1.2 |
2.0 |
注:表中角度為電動自行車車身主體與通車道之間的夾角。
5.1.5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單個停車位的平均綜合面積不宜小于2.2㎡,電動自行車庫單個停車位的平均綜合面積不宜小于2.5㎡。
5.1.6 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宜采用單層,可采用多層,不應采用高層。
5.2 耐火等級和平面布置
5.2.1 電動自行車停車棚的頂棚、圍護構件及承重結構應采用不燃材料,確有困難頂棚采用難燃材料時,承重結構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電動自行車庫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位于地下或半地下室時,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除本導則另有規定外,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庫耐火等級、防火間距等防火設計要求應符合主體建筑的相關規定。
5.2.2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設置防風雨棚時,防風雨棚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布置,開口的面積應大于該停車場四周總面積的50%。當防雨棚四周開口面積不滿足要求時,應按電動自行車庫的相關要求執行。
5.2.3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應劃線限定停車場范圍。除微型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外,停車位應分組布置,每組長度不應大于20m,每組停車數不宜超25 輛;組與組之間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或應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分隔。
5.2.4 住宅部分和電動自行車庫組合建造時,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 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 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5.2.5 電動自行車庫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可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當設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一層時,電動自行車庫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應大于7.0m。電動自行車庫應單獨設置車輛出入口,不得與機動車出入口合用。
5.2.6 電動自行車庫應獨立設置防火分區。電動自行車庫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上電動自行車庫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地下或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 ㎡;
2 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庫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 ㎡;
3 當電動自行車庫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1.0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該局部區域建筑面積的1/2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總建筑面積。
5.2.7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防火墻上確需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5.2.8 既有建筑增設和改造微型地上電動自行車庫,可不獨立設置防火分區,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與其他功能區域進行防火分隔。
5.2.9 電動自行車庫內應劃分停放區域、充電區域和疏散通道區域。沿疏散通道雙面布置停放車位時,疏散通道的寬度不宜小于2.6m,不應小于2.0m;沿疏散通道單面布置停放車位時,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1.5m。
5.3 安全疏散
5.3.1 大型、中型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停車場出入口應不少于2個,兩個出入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0m,出入口凈寬度不應小于2.0m。
5.3.2 小型、微型電動車自行車停車場(棚)可設置一個,出入口凈寬度不應小于2.0m。
5.3.3 電動自行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與電動自行車出入口宜分開設置。
5.3.4 大型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兩個或以上車輛出入口,且每增加400輛應增設一個車輛出入口。中型、小型、微型可設置一個直通室外的車輛出入口。車輛出入口凈寬度不應小于2.0m,既有建筑改造確有困難時不應小于1.8m。車輛出入口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2%,不應大于15%。
5.3.5 電動自行車庫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每個樓層的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且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當地上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120 ㎡,地下或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50㎡時,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可不少于1個。
5.3.6 電動自行車庫內各防火分區的人員安全出口均應直通室外,當安全出口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面積大于1000 ㎡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
2 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5.3.7 地下或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直通室外的坡道作為人員安全出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該出入口的門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凈寬度不應低于2.0m,既有建筑改造確有困難時,凈寬度不應低于1.8m;
2 該坡道應采用兼有踏步的出入口,踏步總凈寬度不應小于1.1m,踏步與推車坡道總凈寬度不應小于2.1m;
3 除疏散門外,該坡道周圍2m范圍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
4 坡道頂部有外圍護結構時應為不燃材料,坡道內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
5.3.8 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庫當與住宅組合建造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確有困難時,地下或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的疏散樓梯可借用住宅部分疏散樓梯,但地下樓層的疏散樓梯間與地上樓層的疏散樓梯間應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樓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分隔;既有住宅改造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庫采用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分隔確有困難時,不得低于原設計時執行的消防技術標準。
5.3.9 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庫的主體建筑首層的樓梯間和安全出口應直通室外,不應直接通向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庫。
5.3.1 電動自行車庫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可增加25%。
5.3.2 電動自行車庫的疏散樓梯間應采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疏散樓梯,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5.3.3 電動自行車庫內的疏散門、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的凈寬度,應滿足人員疏散的要求,最小凈寬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規定。
5.4 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
5.4.1 電動自行車庫內應劃分防火分隔區域,每個區域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m2,區域之間除通道外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分隔。
5.4.2 電動自行車庫每個防火分隔區域內應劃線分組,每組長度不應大于20m,每組停車數不宜超25輛;除通道外,組與組之間應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分隔。
5.4.3 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與主體建筑其他區域分隔,防火墻上確有需要設置開口時,應設置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電動自行車庫與住宅組合建造時,電動自行車庫與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5.4.4 電動自行車庫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墻的高度不應小于1.2m、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本條上述要求不得降低。
5.4.5 當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庫存在上部建筑時,其外墻門、洞口上方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4.6 直通建筑內電動自行車庫的電梯,應在電動自行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
5.4.7 電動自行車庫內經常有人員通行處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在火災時應能自行關閉,并具有信號反饋功能。
5.4.8 設置在電動自行車庫內的管道井、電纜井,井壁應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分隔,分隔后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樓板的耐火極限,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4.9 電動自行車庫的內部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
5.5 消防滅火設施
5.5.1 大、中型電動自行車停車棚、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在市政消火栓保護半徑150m范圍內的,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5.5.1的規定。
表5.5.1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L/s)
規模 |
大型 |
中型 |
設計流量 |
20 |
15 |
5.5.2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應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配置的危險等級可按嚴重危險級確定。滅火器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規定。
5.5.3 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5.3的規定。
表5.5.3 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L/s)
規模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設計流量 |
20 |
15 |
15 |
10 |
注:在150m 保護半徑范圍內的市政消火栓,可計入室外消火栓使用數量。
5.5.4 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并應配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既有建筑增設小型、微型電動自行車庫,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室內消火栓系統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5.4的規定。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的規定。
表5.5.4電動自行車庫室內消火栓系統設計流量(L/s)
建筑物 名稱 |
規模 |
消火栓設計流量(L/s) |
同時使用消防水槍數(支) |
每根豎管 最小流量(L/s) |
電動自行車停車庫 |
大型 |
20 |
4 |
15 |
中型、小型、微型 |
10 |
2 |
10 |
5.5.5 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采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庫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采取防凍措施。濕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5.5的規定。
表5.5.5 電動自行車庫設置濕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
火災危險等級 |
最大凈空高度H (m) |
噴水強度[L/(min·㎡)] |
作用面積(m2) |
火災延續時間(h) |
中危險Ⅱ |
h≤8 |
8 |
160 |
1.0 |
注:最不利點處灑水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0.05MPa。
5.5.6 既有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確有困難時,可設置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采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局部應用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5.6的規定。
表5.5.6電動自行車庫設置局部應用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
火災危險等級 |
最大凈空高度H (m) |
噴水強度[L/(min·㎡)] |
作用面積(m2) |
火災延續時間(h) |
中危險Ⅰ |
h≤8 |
6 |
160 |
0.5 |
注:最不利點處灑水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0.05MPa。
5.5.7 電動自行車庫應按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規定。
5.6 通風與排煙
5.6.1 電動自行車庫的防煙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的規定。
5.6.2 電動自行車庫應單獨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及其長邊允許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 的規定。
5.6.3 建筑面積大于50㎡的地下、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和建筑面積大于100㎡的地上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排煙設施。
5.6.4 電動自行車庫排煙設施宜結合通風設施進行設計。
5.6.5 電動自行車庫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儲煙倉內排煙窗(口)的有效面積應不小于建筑面積的5%;
2 設置在地上時,儲煙倉內排煙窗(口)的有效面積應不小于建筑面積的3%。
5.6.6 電動自行車停車庫采用機械排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0㎡時,其排煙量按60m3/h.㎡計算,且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15000m3/h。
2 當建筑面積大于500㎡時,其排煙量按不低于90m3/h.㎡計算,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15000m3/h;
3 機械排煙的排風出口(百葉),應遠離主要疏散口且不應朝向陽臺和門窗。
5.6.7 地下、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庫和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上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補風設施。補風系統應直接從室外引入空氣,且補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量的50%,補風口應設在儲煙倉下沿以下。
5.7 電氣防火
5.7.1 電動自行車充電區域應設置專用配電箱及插座,供電系統的容量應滿足區域內用電負荷的要求。
5.7.2 配電箱及配電線路應安裝在不燃燒材料上,總配電箱宜設置在充電區外的主出入口附近。
5.7.3 大、中型電動自行車停車棚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的相關規定。
5.7.4 大型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消防用電設備,應按一級負荷供電;中型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消防用電設備,應按二級負荷供電;小型、微型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庫可按三級負荷供電。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庫消防設備用電負荷等級,應不低于其所在主體建筑消防設備用電負荷等級。
5.7.5 充電設施配電線路應采用低煙、低毒阻燃型銅芯絕緣電線電纜。電氣線路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5.7.6 防雷等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計算后確定,并采取相應防雷措施。停車充電場所內的所有固定金屬設備均應可靠接地。
5.8 充電設備
5.8.1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第1部分:技術規范》GB/T 42236.1及《低壓用戶配電裝置規程》DG/TJ08-100的相關規定。
5.8.2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應具備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剩余電流保護等功能并應符合現行有關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設備技術的要求。
5.8.3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棚)的配電箱、充電裝置、線路等應采取防撞、防水措施。配電箱、充電裝置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
5.8.4 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庫配電箱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4;配電線路應采用金屬管或采用金屬線槽,明敷線路、充電設施等設施應有防水措施,充電設施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非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庫配電箱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33。
5.9 標志和標識
5.9.1 除設置在地上的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庫外,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的規定。
5.9.2 除設置在地上的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庫外,大、中型電動自行車庫宜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標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的規定。
5.9.3 充電設備外殼應有醒目的標志和標識:
5.9.4 標識應美觀整潔、簡單易識,并在醒目位置標示相應操作指導文字及圖片,便于用戶可以安全、快速的完成充電開啟操作。
5.9.5 應標示廠商名稱、設備型號,設備尺寸及電氣參數。
5.9.6 明確標識付費標準和付費方法。
5.9.7 停車充電場所應用硬板標示注意事項,注意事項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 消防安全知識文字或圖片,滅火設備使用方法。
2 電動自行車應按照規定停放,停放應穩定,防止傾倒。
3 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4 嚴格按照電動自行車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充電,在充電前需對充電電動自行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
5.10 智能化
5.10.1 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宜采用具備無線通訊功能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新建工程室內設置的視頻安防監控攝像機應具有視頻熱成像功能,其他工程宜具有視頻熱成像功能。
5.10.2 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的火災圖像等視頻安防監控信號,應實時傳至消防控制室或夜間有專人值守的場所顯示,監控攝像機具有視頻熱成像功能時,火災時應能觸發聲音報警并觸發顯示大屏至報警畫面。
5.10.3 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應配設備監控管理系統,監控管理系統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具備對充電設備進行監測、控制保護、協調運營,以及數據處理與存儲、故障狀態下的緊急處理等功能;
2 預留以太網或無線公網的接口,以實現與上級監控管理系統的數據交換;
3 預留與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智能化集成系統連接的接口;
4 具有兼容性和擴展性,以滿足不同類型充換電設備的接入以及充換電設備設施規模的擴容要求;
5 監控管理系統宜設于監控室,也可與其他控制室、值班室合用。
6 政策措施及設施管理要求
6.1 政策措施
6.1.1 劃線停車場(空地)、無圍擋結構停車棚無需辦理規劃許可。既有小區場地資源緊張、無固定停放場所、無電源條件的,依法依規合理利用周邊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停車充電場所,如需調整規劃,優化程序簡易辦理。
6.1.2 規劃設計單位嚴格按照規劃部門批準文件、相關標準和規范等對新建項目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進行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圖審。
6.1.3 在驗收過程中,停車充電場所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施工等單位進行檢查驗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居民委員會、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等要加強監督,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2 管理要求
6.2.1 落實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化要求,鼓勵多種充電模式,應充分考慮充電、換電需求,有條件建設電動自行車充、換電柜。
6.2.2 在推動充電設施落地要求的過程中,確實因場地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滿足上述要求的,應開展專門論證,確保采取的措施能保障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安全使用。
6.2.3 做好本轄區電動自行車等充電火災防控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業主或業委會將電動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內容納入物業服務招標選聘方案;規定居民委員會將電動自行車防火安全規范納入民約。
6.2.4 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負責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開展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日常巡查檢查;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6.2.5 設置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的非機動車庫內嚴禁違規住人。
6.2.6 引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建立數據平臺,對充電設施實時監控。
6.2.7 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建筑消防設施應開展經常性維護保養,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對滅火器應進行定期維護、維修和報廢。
6.2.8 應建立檔案管理并滿足以下要求:
1 技術檔案、構件技術資料、后期維護以及調整資料應及時歸檔;
2 運維臺賬應及時記錄設備使用和維護情況,并跟蹤搜集照片資料,形成年度檔案。
6.2.9 規范充電收費。住宅小區充電電價一律按居民電價執行,引導企業合理確定充電服務價格標準。建筑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幫助降低充電服務價格。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單位可按充電時長或充電實際功耗向用戶收取充電綜合服務費用(含電費和服務費),并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等醒目位置公示充電和服務價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經公示的費用。
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釆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釆用“不宜”;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
2.《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
3.《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
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5.《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
7.《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8.《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9.《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1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
11.《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程》GB 50974
13.《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GB 20517
1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15.《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16.《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17.《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
19.《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
20.《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55001
21.《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55002
22.《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GB55003
23.《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
2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