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北市城市更新辦法的通知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5-07-11 09:21 字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淮北市城市更新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 7 7 日 


淮北市城市更新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提升城市功能品質,加快補齊城市發展建設中的短板弱項,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深入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轄區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城市更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已建成區域(包括舊工業區、舊商業區、舊住宅區、城中村等)及城市重點區域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整治、改善、優化,實行留、改、拆、建并舉的更新模式,從而實現房屋建筑、市政設施、公建配套、城市生態、城市風貌等全面完善,產業結構、文化傳承、教育科技、商業業態等全面提升。

第四條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態優先,產業融合。以生態為引領,將綠色發展理念融入城市更新,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依托區域業態本底,科學確定產業定位和發展方向,推動發展新經濟、新業態、新場景、新功能。

(二)少拆多改,注重傳承。以保護傳承、優化改造為主,拆舊建新為輔,對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全方位保護。在城市更新中融入現代城市發展理念,推動歷史文化保護與文化、旅游、體育、教育、科技、金融、商業及相關產業融合發展,鼓勵、支持對保護建筑活化利用。

(三)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政府充分發揮規劃引領、政策支持、資源配置、財政支持作用,堅持高水平策劃、市場化運作、專業化設計、企業化運營,兼顧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

(四)尊重公眾意愿,持續推進城市更新。有效拓寬公眾參與渠道,將群眾更新愿望強烈的片區優先納入更新范圍,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以片區為單元推動整體更新,實現城市更新可持續化,增強城市發展動力。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五條 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市相關部門和區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市城市更新工作專班,負責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審定城市更新年度計劃,指導督促工作落實。市城市更新工作專班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更新日常工作。

第六條 各區政府是城市更新工作責任主體,依據本辦法履行城市更新工作職責,成立區級城市更新工作專班,負責統籌推進本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

第七條 市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共同做好城市更新項目立項、審批、實施與保障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市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制定城市更新技術導則,指導城市更新項目規范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民政、衛生健康、文化旅游體育、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國資、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國防動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八條 城市更新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應當積極邀請省內外專家學者參與單元片區詳細規劃、工程建設方案的編制及審查工作,為城市更新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九條 各區政府建立健全專家咨詢和公眾參與機制。在推進城市更新單元片區項目實施時,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專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項目實施物業權利人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可以向項目實施主體提出更新建議,作為確定更新區域、更新內容的重要參考。

第十條 各區政府按照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結合城市體檢發現問題,組織實施城市更新單元片區調查、評估,調查、評估應當充分結合本地區城市發展、公共利益和民生訴求,征詢相關部門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合理確定城市更新需求。調查、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礎數據調查。收集轄區建成區范圍內的土地、房屋及公建配套、人口、經濟、產業、市政設施及城市綠地等現狀基礎數據;

(二)文化遺產調查。調查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等文化遺產,明確應當保留保護的建筑清單;

(三)公眾意愿調查。結合城市體檢評估成果,了解、掌握公眾對城市更新片區改造的訴求及意愿。

 

第三章 規劃與計劃

 

第十一條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經市自然資源規劃委員會審議,報市政府批復后向社會公示。規劃編制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劃定城市更新單元片區、明確近遠期建設目標,制定城市更新行動策略、城市更新單元指引和項目庫建設等。

第十二條 按照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各區政府組織編制單元片區更新詳細規劃,明確單元片區發展目標、產業定位、更新方式、經濟指標、實施計劃等內容。單元片區更新詳細規劃按照調查、評估機制開展基礎數據調查、文化遺產調查,征求利益相關人、社會公眾、意向實施主體等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編制成果經市自然資源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城市更新工作專班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結合單元片區更新詳細規劃,謀劃城市更新項目,建立城市更新單元片區項目庫,由區城市更新工作專班向市工作專班辦公室申報,經審核后納入市級城市更新項目庫,享受相關配套政策。市城市更新工作專班辦公室結合項目庫管理和工作實際,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建設計劃。項目庫實施動態管理,項目入庫后無法按計劃實施的,應當適時調整,直至調出項目庫。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各區政府作為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負責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按要求辦理立項、土地、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組織項目實施。

城市更新項目可以由政府、物業權利人或由政府、物業權利人通過邀請招標、公開招標等方式引入的相關主體作為實施主體。市屬(區屬)國有企業應當積極參與城市更新投資建設,發揮國有企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作用,依法投資、建設、運營城市更新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應當依據單元片區更新詳細規劃和建設計劃,優先保障公共利益,科學統籌各類要素資源、相關權利主體,內容包括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含規劃方案)、征收補償方案、資金平衡方案等。

第十六條 為保障物業權利人權益,在單元片區更新詳細規劃和項目實施方案編制階段均需組織開展民意調查。物業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項目實施方案有較大異議,經有關部門調解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采取調整更新范圍方式繼續實施,也可暫緩實施。

第十七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按照放管服改革及優化營商環境要求,充分運用并聯審批、告知承諾、正負面清單等方式,簡化審批材料、縮減審批時限、優化審批環節,辦理立項、土地、規劃、建設等審批。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加強對更新區域內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修繕力度,落實價值評估和認定工作,未落實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或拆除決定。除違法建筑和經專業機構鑒定為危房且無修繕保留價值的建筑外,不大規模、成片集中拆除現狀建筑。對擬拆除的建筑,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嚴格履行報批程序。

 

第五章 資金籌措

 

第十九條 多渠道籌集城市更新資金,具體包括:

(一)各級財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資金;

(二)金融機構融資資金;

(三)參與城市更新的市場主體投入的資金;

(四)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自籌資金;

(五)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第二十條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應當積極探索城市更新項目多元化投融資方式,推進地方財政資金、中央預算資金、超長期特別國債、地方政府專項債等多類資金的融合使用。

城市更新項目形成的土地價款,可以統籌部分用于城市更新。對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項目,本著支持項目推進的原則,結合項目拆遷成本、運營方式等情況,依法綜合確定土地收入分配辦法。

第二十一條 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更新財政投入,加大政府專項債券對城市更新支持。鼓勵積極利用國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場金融支持政策籌集城市更新資金,探索使用信貸金融新產品。積極引入各類社會資本,探索設立城市更新專項基金。按照誰受益、誰出資原則,合理引導居民出資參與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條 財政、金融等相關部門加強指導,針對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流動性、局部性、系統性債務風險,建立完善防控預案和預警分析機制。規范舉債、償債程序,確保合理舉債、貸償有序,嚴防新增政府隱性債務。涉及居民回遷安置、政策性貸款、債券、公益事業、財政投資、國企投資等城市更新項目,要進一步強化城市更新項目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建設管理成本,實行審計全過程監督,保障資金使用安全。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條 鼓勵創新土地供應政策,堅持項目跟著規劃走、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加強用地保障,激發市場主體參與城市更新活動積極性。根據城市更新地塊具體情況,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發展產業、完善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更新改造中,為滿足安全、生態環境、無障礙標準而增設必要的消防樓梯、連廊、風道、無障礙設施、電梯、外墻保溫等附屬設施,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更新地塊容積率。城市更新中建筑密度、建筑退讓、日照標準、停車泊位數量等可以按照現行標準和規范建設,情況特殊達不到現行標準的改造工程,應當不低于改造前的標準并符合公共安全要求。依法合理配置人防工程,可以結合規劃集中、分片建設。

第二十五條 積極探索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政策。堅持以用促保,鼓勵在維持歷史建筑現狀格局基本不變條件下,對建筑局部改建、功能置換、修繕翻新消除安全隱患,有機串聯歷史建筑保護利用和周邊文化、旅游、商業等現狀資源;有條件的可以依法通過加建、改建和添加設施等方式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國有歷史建筑可以通過公開招租及其他合法合規方式進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更新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的,可以通過房屋征收、協議搬遷、房屋買賣、資產劃轉、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利用更新改造空間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部門可以依法辦理經營許可。對原有建筑物進行多種使用功能更新改造,按規定不變更不動產登記的,經營主體可以依法依規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手續。規劃建筑因客觀原因,涉及突破日照、退讓間距等規劃設計規范的事項,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時備注。

第二十七條 為實現居住條件改善、區域品質提升,政府可以通過等價置換、原地安置、異地安置、貨幣補償等方式,拓展安置形式。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征收補償安置且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優先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第二十八條 開辟城市更新項目綠色通道,精簡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市相關部門積極支持項目實施主體辦理項目及各子項目用地、建設、融資等相關手續,保證項目合規順利推進。對城市更新重點項目,依法依規在項目審批、土地供應、用地調整、方案制定、資源配給、財政等方面給予支持,更好保障項目落地。

第二十九條 納入市城市更新計劃的項目,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相關減、免、緩政策。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實施主體及相關責任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制定土地、規劃、建設、不動產登記、行政審批、財稅、人防等相關配套文件。

第三十二條 各區政府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實施細則。濉溪縣城市更新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5 9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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