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鋁加工企業安全管理十五條細化措施》的通知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5-05-16 17:26 字號:

淮應急〔202517

 

市高新區管委會,濉溪縣、各區應急管理局,有關企業:

近年來鋁加工企業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例如廣東精美特種型材“4·3”較大爆炸事故、廣西興越材料“10·20”較大爆炸事故、江蘇亞太輕合金“2·18”較大爆炸事故、河南中瑞有色“7.26”較大爆炸事故、山西東南精工“8·31”較大爆炸事故等,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也暴露出鋁加工企業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多問題。為加強我市鋁加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避免類似事故發生,市應急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進一步加強鋁加工企業安全管理十五條細化措施》,現印發給你們,即日起實施。請各縣、區、園區及鋁加工企業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淮北市應急管理局

2025513日 

 

進一步加強鋁加工企業安全管理十五條

細化措施

 

第一條 涉及金屬冶煉的鋁加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實際控制人以及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有最高管理權限的其他人員)、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在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接受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第二條 涉及金屬冶煉的鋁加工企業必須配備金屬冶煉專業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數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型及以下鋁加工企業至少配備1名金屬冶煉專業注冊安全工程師;

(二)大型鋁加工企業至少配備2名金屬冶煉專業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三條 涉及金屬冶煉的鋁加工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的,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一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四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四條 鋁加工企業應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費用使用臺賬,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并接受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

(三)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

(四)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

(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

(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五條 鋁加工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安全設施的投資占整個項目建設投資的比例不低于2%。

(一)涉及金屬冶煉的鋁加工企業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委托具備金屬冶煉專業安全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評價機構需提前到市應急局進行書面告知(附件1);

(二)涉及金屬冶煉的鋁加工企業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冶金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且資質等級與項目規模匹配,年產5萬噸及以上金屬冶煉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需具備甲級資質;

(三)涉及金屬冶煉的鋁加工企業安全設施設計需及時書面提交審查申請書(附件2),申請審查時設計單位參與項目設計人員需到場,并現場向審查部門提供設計人員身份證及社保證明。

(四)涉及金屬冶煉工藝的鋁加工企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金屬冶煉專業安全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機構需提前到市應急局進行書面告知。

第六條 鋁加工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從業人員的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并做好隱患排查記錄臺賬。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排查;

(二)分管安全負責人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定期排查;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個工作日進行一次隱患日常動態排查。

第七條 鋁加工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一)企業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并獲得相應的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二)熔煉、鑄造等崗位人員上崗前應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培訓應包括操作規程、崗位風險及管控措施、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培訓學時不應少于72學時;

(三)新進從業人員、離崗六個月以上或者換崗從業人員的崗前教育和培訓,培訓時長不低于24學時,教育和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四)在崗從業人員每年再培訓不應少于20學時,教育和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五)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從業人員應接受針對性的四新安全培訓。

第八條 涉及金屬冶煉的鋁加工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將應急救援預案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一)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二)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第九條 涉及金屬冶煉的鋁加工企業應每三年委托具備金屬冶煉資質條件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評價,評價機構需提前到市應急局進行書面告知。

第十條 鋁加工企業應加強對施工、檢修等重點工程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的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主要生產工藝、工序不得外包,不得將有關工程、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企業和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協議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企業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承包單位的進廠作業人員資質進行審核并教育,對進廠施工作業方案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鋁加工(深井鑄造)企業的新(改、擴)建項目

禁止采用固定式保溫爐組,禁止采用鋼絲卷揚機牽引的鑄造底座(托盤),推動現有鋁加工(深井鑄造)企業的鋼絲繩提升系統改造成液壓式鑄造機、固定式熔煉爐改造成傾動式熔煉爐,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十二條 鋁加工(深井鑄造)企業工藝、設備的報警聯鎖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結晶器冷卻水系統應設置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裝置應與快速切斷閥、緊急排放閥、流槽斷開裝置聯鎖,監測報警裝置應與傾動式澆鑄爐控制系統聯鎖;

(二)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澆鑄爐鋁液出口流槽、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應設置液位監測報警裝置,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出口應設置機械鎖緊裝置;

(三)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流槽應設置緊急排放閥,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應設置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的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應與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緊急排放閥聯鎖;

(四)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傾動式澆鑄爐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應設置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的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應與澆鑄爐傾動控制系統、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聯鎖。

(五)熔融金屬鑄造環節應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第十三條 鋁加工企業使用煤氣(天然氣)并強制送風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應設置壓力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裝置應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應按規定進行檢驗,確保檢測報警功能齊全有效。

第十四條 鋁加工(深井鑄造)企業深井鑄造區域應進行安全監管數字化改造,創建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將監測預警數據接入國家監控平臺。

第十五條 涉及金屬冶煉的鋁加工企業應創建三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通過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員全過程參與,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管控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并持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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