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淮政辦〔2024〕22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淮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淮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信息模型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保管、信息共享的原則,保障城建檔案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工作列入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確保城建檔案工作與城市建設發展水平相適應。
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的轉化和應用,推動檔案科技進步。采取措施,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鼓勵和支持在檔案領域開展交流與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城建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五條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城市建設檔案館(室)作為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建檔案的接收范圍
第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
(一)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 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2.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3. 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4. 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5. 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6. 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7. 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8. 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9. 綠色、智能、智慧、生態建筑工程和海綿城市、城市體檢(雙修)工程、裝配式建筑工程、采用BIM技術工程等。
(二)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各類地下管線、管廊(溝)工程檔案。
(三)住房城鄉建設及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城市建設基礎資料及科學研究成果,包括城市建設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及與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相關的法規、方針政策、科研成果等。
(五)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
第七條 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章 建設工程檔案的編制、報送與驗收
第八條 工程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制度,對建設工程文件編制、形成、驗收、移交等工作負總責,要將其納入合同管理、工程監理、施工管理等各個環節。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要對各自形成的工程文件資料收集、整理、立卷以及其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可用性負終身責任。
各參建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同步完成建設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
第九條 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即可聯系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有關文件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等檔案管理方面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一套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的建設工程檔案,并對工程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符合要求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予以接收并辦理工程檔案移交手續,簽發《建設工程檔案接收和移交證明書》;不符合要求的,應限期補交。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檔案,可實行“驗收+承諾”或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一次性移交,對建設周期長或線上歸檔的建設工程可以分階段驗收,分階段移交。
實行“驗收+承諾”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在檔案驗收合格后,要及時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并辦理交接手續。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形成的工程文件資料,實行告知承諾移交,承諾時間不超過三個月,履行承諾后,辦理建設工程檔案移交手續,簽發《建設工程檔案接收和移交證明書》。
第十二條 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重新編制建設竣工圖等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三條 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檔案暫由建設單位集中保管;建設單位被撤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向上級主管機關或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四條 已建成的工程項目,其檔案資料不完整、不準確的,產權單位應做好補測、補繪工作,并將測繪成果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每年應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第十六條 屬于重大建設項目的,按照國家有關重大建設工程檔案驗收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及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辦法全部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第十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反映城市發展進程和城市歷史文化等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城建歷史檔案,可以通過接受捐贈、購買、代存等方式向社會征集。
第十九條 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內容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竣工驗收文件五個部分。
報送城建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檔案資料應為原件;
(二)移交建設工程檔案時,應同步移交紙質檔案、電子檔案、聲像檔案。
(三)采用耐久性強的書寫材料,字跡清楚,圖樣清晰,圖表整潔,簽字蓋章手續完備;
(四)按照國家相關規范整理立卷,案卷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五)電子檔案應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檔案的內容應與紙質檔案一致,并應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絡或存儲介質移交;聲像檔案應主題明確,內容完整,圖像穩定、畫面清晰,色彩真實。
(六)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型(BIM)技術的建設工程項目,BIM技術資料應與建設工程檔案一并收集移交歸檔。
(七)符合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應對其業務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進行規范管理,按照電子檔案管理要求,及時歸檔,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絡或存儲介質,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加蓋電子簽章、具備法律效力、符合歸檔要求的電子文件,可以不移交相應紙質檔案。
第四章 城建檔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
(二)建立科學的檔案管理制度,嚴防檔案散失和泄密;
(三)對破損、褪色、霉變的城建檔案及時進行修復搶救;
(四)對珍貴的城建檔案進行復制或縮微;
(五)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現代化管理,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便于單位和個人對檔案的利用;
(六)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的,應對檔案原件妥善保管;重要電子檔案應進行異地備份保存;
(七)委托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等服務的,應與符合條件的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確保檔案安全。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介紹信、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利用未開放的城建檔案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優先利用其移交、捐贈、寄存的檔案,并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利用城建檔案涉及知識產權、個人信息的,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單位和個人在利用城建檔案時應遵守相關規定,不得篡改、損毀、偽造或擅自銷毀、復制、公布城建檔案。
第二十四條 載有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證明材料專用印章標記的檔案復制件,具有與城建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電子檔案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建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延期或不按照規定歸檔、報送的;
(二)損毀、丟失、涂改、偽造檔案的;
(三)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痘幢笔腥嗣裾k公室關于印發淮北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淮政辦〔2013〕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