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北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淮北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2020年7月19日印發實施的《淮北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淮政辦秘〔2020〕38號)同時廢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4日
淮北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及職責
2.2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2.3 現場搶險救援指揮機構
2.4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專項工作組
2.5 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6 基層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7 工作組、專家組
3 應急準備
3.1 責任落實
3.2 應急預案
3.3 汛(旱)前檢查
3.4 工程準備
3.5 隊伍準備
3.6 應急物資
3.7 培訓演練
3.8 宣傳教育
4 監測預警
4.1 監測預報
4.2 預警發布
4.3 預警響應
5 信息報告及發布
5.1 信息報告內容
5.2 信息報送
5.3 信息發布
6 應急響應
6.1 響應分級
6.2 響應啟動
6.3 四級響應
6.4 三級響應
6.5 二級響應
6.6 一級響應
6.7 應急響應終止
6.8 不同災害應急處置的銜接配合機制
6.9 安全防護與醫療救護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資金保障
7.4 技術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交通保障
7.7 供電保障
7.8 治安保障
8 后期處置
8.1 善后工作
8.2 總結評估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3 獎勵與責任
9.4 預案解釋部門
9.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汛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建設現代化美好淮北提供堅實的安全保證。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安徽省抗旱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防范和處置。
1.4 工作原則
防汛抗旱工作在黨的領導下,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屬地為主,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依法防控、科學調度、防汛抗旱統籌,全民參與、軍地協同、平戰結合的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及職責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指導、監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職責為: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決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2)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制度、規范性文件等;
(3)依法組織制定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等,調度運用影響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設施;
(4)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5)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督促各級黨委和政府落實主體責任,監督重點地區和重要工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
(6)指導建立健全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完善組織體系,建立健全與周邊相關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組織協調等工作機制;
(7)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2.1.1 市防指組成
市防指由市長任總指揮,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副市長任第一副總指揮,分管水利工作副市長任常務副總指揮,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市水務局局長、市氣象局局長、淮北軍分區戰備建設處處長、武警淮北支隊支隊長任副總指揮。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旅游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隊、淮北銀保監分局、濉溪縣人民政府、相山區人民政府、杜集區人民政府、烈山區人民政府、淮北礦業集團公司、皖北煤電集團公司、國網淮北供電公司、中國石化淮北石油分公司等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
2.1.2 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組織部 負責督查各級行政首長防汛抗旱責任制落實情況,掌握黨政領導干部在組織抗洪搶險、抗旱和救災工作中履職情況。
市委宣傳部負責把控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宣傳導向,組織、協調和指導新聞宣傳單位做好防汛抗旱新聞宣傳報道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防洪抗旱設施規劃和建設工作,負責防洪抗旱設施建設、重點工程除險加固、水毀工程修復投資計劃的協調安排;根據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動用指令,負責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和組織調出(抗洪搶險物資儲備、調用參照有關規定執行);負責電力建設工程防洪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保障防汛抗洪搶險電力應急供應,協調落實農業抗災用電指標。
市教育局負責組織指導各類學校加強防洪避險知識宣傳,指導在校師生及時開展應急避險工作,督促指導受災學校開展災后自救和恢復教學秩序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保障防汛抗旱無線電通信頻率及其正常使用,協調保障公眾移動通信網的通信暢通;協調全市通信運營企業和有關專網單位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據汛情需要,協調應急通信設施,保障搶險救援現場通信需要,確保公用通信網設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暢通。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運送防汛抗旱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的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洪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
市民政局負責全市敬老院、福利院等公益慈善機構的防汛安全;及時組織安排危險區民政福利設施及財產安全轉移等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本系統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提供法律、法規相關司法支持。
市財政局負責籌集防汛抗旱資金,協調做好防汛抗洪救災和災后生活必需品的組織、供應;按照市防指確定的分配方案,及時下撥中央和省、市級防汛抗旱經費并監督使用。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 負責組織指導水環境質量應急監測,為實施防洪、供水調度提供水質狀況,協調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城鎮排水防澇工作;指導城建系統所屬排水防澇、供水工程安全運行工作;組織、指導城市市政設施和民用設施的防洪排澇、防臺風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公路、水路及所屬工程設施防汛抗旱工作,組織搶險救援力量實施公路、水路搶通保通,保障工程設施安全;協助征調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所需車輛、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優先運送受災人員、搶險救援人員和救災物資。
市農業農村局 負責掌握農業洪澇、旱災信息,組織開展農業抗旱、排澇、生產救災和恢復的指導、技術服務。
市水務局負責水旱災害防御工作,組織指導水旱防治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洪水干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水情旱情監測預警預報、水工程調度、日常檢查、宣傳教育、水旱災害防治工程建設等,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發布水情旱情。
市商務局負責對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的監控,協調做好防汛抗洪救災和災后生活必需品的組織、供應。
市文化旅游體育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文化經營單位、旅游景區做好防汛防臺風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各級廣播、電視等媒體及應急廣播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及時組織播發經市防指審定的防汛抗旱預警、汛旱情公告,準確報道汛情、旱情、災 情和防汛抗旱重要信息;組織指導各級應急廣播覆蓋區域建設、使用單位完善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對接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洪澇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及時向市防指提供洪澇旱災區疫情與防治信息,組織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流行。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綜合指導協調各級和相關部門的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臺風防御工作;負責災害調查統計評估和災害救助。依法統一發布災情信息;組織核查災情信息,依法統一發布災情信息;負責監督、指導汛期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加強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檢查,防范洪澇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
市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對汛情、旱情形勢作出氣象分析和預測,及時發布預報預警;對汛期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滾動預報,及時向市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預報信息;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救災現場氣象保障服務,適時組織人工增雨工作。
國網淮北供電公司負責其所屬電力設施的防洪及電力調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澇、抗旱的電力供應。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淮北監管分局負責洪澇旱災的災后保險理賠監督工作。
淮北軍分區根據汛情、旱情需要,負責組織協調民兵、預備役力量參加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等重大搶險救災行動。
武警淮北支隊負責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加抗洪搶險救災、重要工程和重大險情的應急搶險工作;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的群眾,協同公安機關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等。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加抗洪搶險排澇、遇險群眾救助;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抗旱地區群眾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市區戶外廣告牌等安全管理與檢查,防止風雨天氣造成傷人、傷物事件;協助做好城區防汛排澇工作。
宿州水文水資源局負責汛情監測預報。負責其相關水文站、雨量站的水位、雨量測報和分析,提供水文綜合性分析及預測,為市防指防汛工作當好參謀。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各項工作,服從市防指的統一指揮、調度,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淮北礦業集團、皖北煤電集團負責本企業防汛抗旱工作,確保所屬采區影響范圍內的安全度汛工作。
中國石化淮北石油分公司負責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的及時供應。
2.1.3 有關部門配合和銜接機制
應急、水務、氣象等部門建立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健全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和監測預警網絡,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險情災情,實時共享相關監測預報預警和重要調度信息,聯合開展防災救災綜合演練、檢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水務部門向應急管理部門提供實時雨水情信息和預測預報成果。當預報發生大洪水或突發險情時,水務部門組織防洪會商,應急管理等部門派員參加。當河湖達到警戒水位并預報繼續上漲時,應急管理部門應組織指導有關地方提前落實搶險隊伍、預置搶險物資,視情開展巡查值守,做好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準備。洪水災害發生后,水務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部部署,派出技術專家組,協助應急管理部門開展險情處置,提供技術支持。在汛期,河道、水庫、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2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為市防指辦事機構,承擔市防指日常工作,設在市應急管理局。市防辦設主任1名,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設副主任若干名,由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擔任。
主要職責是:
(1)組織擬訂并實施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和防汛抗旱行動情況等;
(3)組織防汛抗旱會商,分析研判形勢,提出應對方案與建議;
(4)協調、監督各地各有關部門落實市防指工作部署;
(5)組織指導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和防汛抗旱隊伍建設;
(6)組織指導防汛抗旱宣傳教育和培訓演練;
(7)組織指導較大水旱災害應急處置的調查評估工作。
2.3 現場搶險救援指揮機構
當我市發生重大險情等突發事件時,可以組建現場搶險救援指揮機構,由當地黨委或政府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長,必要時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長,組織、指揮、協調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2.4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專項工作組
市防指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牽頭的專項工作組,按照防汛應急響應行動要求進駐市應急指揮中心,進行聯合值守、會商、指揮。專項工作組組長、副組長分別由相關單位處級、科級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相關單位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專項工作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和部門負責制相結合的工作責任制度。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防指可對專項工作組進行調整。
2.4.1 指揮協調組
市應急管理局為組長單位,市水務局為副組長單位。負責協助市防指領導開展指揮調度,組織防汛會商,提出工作建議;匯總掌握防汛抗洪搶險信息,起草相關文稿,發布相關信息;根據需要,派出搶險技術專家。
2.4.2 預報預警組
市氣象局為組長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為副組長單位。負責雨情、洪水、山洪、地質災害、城市內澇監測預報預警,指導、督促地方預警發布和危險區人員轉移避險。
2.4.3 防洪調度組
市水務局為組長單位。負責市防指調度的防洪工程調度和突發應急調度,對接淮河防總、省防指、省水利廳開展防洪調度,指導監督各地防洪調度。
2.4.4 隊伍和物資調度組
市應急管理局為組長單位,市水務局、淮北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淮北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為副組長單位。負責全市各類防汛搶險救援隊伍和防汛搶險物資統一調度,協調做好突發險情災情現場處置前后方聯動;根據需要,向應急廳申請物資和隊伍支持。
2.4.5 督導檢查組
市應急管理局為組長單位。負責工作組派出、檢查情況匯總、督促整改、調查核實等工作。
2.5 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縣(區)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6 基層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鎮(街道)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明確承擔防汛抗旱具體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有防汛抗旱任務的行政村(社區)明確防汛抗旱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防汛抗旱措施。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本級或屬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2.7 工作組、專家組
市防指成立工作組,由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帶隊,赴一線指導督促地方開展防汛抗旱工作。
市防指成立專家組,由相關專業的技術、管理和搶險救援專家組成,為防汛抗旱指揮決策、應急處置等提供咨詢和建議。
3 應急準備
3.1 責任落實
3.1.1 健全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充實與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任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力量,構建上下對應、貫通的防汛抗旱指揮體系。
3.1.2 落實市包縣(區)、縣(區)包鎮(街道)、鎮(街道)包村(社區)的逐級包保工作責任機制。落實堤防、水庫、城區等重點地區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責任人。
3.1.3 對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災害)威脅區、水庫下游、行洪通道、低洼易澇區等高風險區域劃分人員轉移避險網格,明確監測、巡查、預警責任人和包保到戶到人的轉移責任人。落實城市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間、下沉式建筑、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風險部位管理單位防汛責任人。
3.2 應急預案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相關部門加強預案編制、修訂和研究,不斷完善防汛抗旱預案體系。
3.2.1 各級防辦負責修訂完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突發重大險情應急搶險預案。
3.2.2 水務部門負責修訂完善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對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編制工程應急搶險方案;指導基層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
3.2.3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修訂完善城市排水防澇應急預案。
3.2.4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文化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等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行業重點單位、基礎設施管理單位編制防汛應急預案,強化應急響應措施和預警聯動。
3.3 汛(旱)前檢查
各級各部門開展汛(旱)前風險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汛前至少組織開展1次綜合檢查,切實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意愿和水平,把重大隱患當成事故對待,對發現的問題建立臺賬,明確整改措施、時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確保度汛責任和措施落實到位;做好防汛抗旱設備維修保養工作,確保正常運行。
3.4 工程準備
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在建開口工程復堤復壩任務,整治消除各類防洪工程度汛隱患,落實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險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5 隊伍準備
3.5.1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防汛抗旱應急搶險救援專業隊伍建設,統一調動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防汛抗旱隊伍,提高隊伍管理調動信息化水平。
3.5.2 加強軍地聯動,針對重點區域、重要堤段預置任務部隊;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民兵隊伍防汛搶險救援技能訓練和裝備配備。
3.5.3 應急部門依托建筑施工企業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組建防汛專業搶險隊伍,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部門根據職責組建本系統內專業隊伍,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3.5.4 縣(區)、鎮(街道)、村(社區)應加強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組建基層應急隊伍,其中縣級不少于100人,鎮級不少于50人,村級不少于15人。
3.5.5 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巡堤查險任務,按照相關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群眾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組建巡堤查險隊伍,并進行登記造冊。堤防工程管理部門根據堤防所在行政區域,并結合堤防防洪保護受益范圍,劃分巡堤查險任務和區段,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確定。堤防跨行政區域的,由市級確定。
3.5.6 各級政府應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支持社會應急力量加強防汛搶險救援技能訓練和裝備配備,鼓勵依法有序參與巡堤查險、搶險除險、人員轉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3.5.7 有防汛抗洪任務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需要,組建或者明確防汛搶險隊伍。
3.6 應急物資
3.6.1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脅的單位應儲備必需的防汛抗旱搶險救援物資。在防汛重點部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資,以備急需。
3.6.2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用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物資,組織發展改革、財政、水務、應急等部門,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完善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體制機制,做好物資規劃計劃、資金保障、儲備管理、調撥使用、輪換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資管理調運信息化水平。
3.6.3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的更新換代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優化物資儲備布點,拓展儲備方式,適當開展協議和產能儲備;對大型設備需求,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緊急情況下,可向社會公開征集。
3.7 培訓演練
3.7.1 培訓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實施防汛抗旱知識與技能培訓,每年汛前至少組織開展1次。市、縣級負責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人、縣級防辦工作人員、防汛抗旱搶險隊伍負責人和防汛搶險技術骨干、鎮村級防汛抗旱負責人、基層應急隊伍、巡堤查險人員等的培訓。
3.7.2 演練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組織舉行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暴雨洪澇易發區域的鎮(街道)、村(社區)及企事業單位每年應至少開展1次有針對性的演練。專業搶險隊伍應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每年有針對性地進行防汛搶險演練。
3.8 宣傳教育
各級各部門多渠道、多形式開展防災避險知識宣傳教育,推動防災避險知識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提高風險識別、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4 監測預警
4.1 監測預報
氣象部門負責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水務部門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內澇監測預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田澇漬、土壤墑情監測預報。各相關部門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送信息。
4.2 預警發布
4.2.1 氣象部門負責暴雨、臺風預警發布,水務部門負責水旱災害防御預警發布,應急部門負責強對流天氣防御預警發布,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預警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氣象部門負責城市內澇預警發布,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田澇漬預警發布。
4.2.2 水務、氣象等部門應開展重大災害性天氣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評估,按規定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4.2.3 各相關部門應規范預警發布內容、范圍、程序等,按照專群有別、規范有序的原則,科學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加密重要時段預警發布;針對暴雨洪水影響跨行政區域的,完善跨區域預警聯動機制;建立預警“叫應”機制,確保高等級預警信息第一時間使相關防汛責任人知曉。
4.2.4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務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調度防洪工程、可能對上下游造成影響時,應提前向受影響的下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或基層組織發布預警。地方人民政府、基層組織接到預警后,必須立即組織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4.2.5 對跨區域發生的洪澇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臨近行政區域的,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2.6 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在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相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
4.2.7 水庫(水閘)管理單位按照控制運用辦法決定泄洪時,應提前向泄洪影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基層組織發出預警;當水庫出現險情征兆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在第一時間向預計垮壩淹沒區域的相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壩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提早向預計垮壩淹沒區域的相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和工程搶護爭取時間。
4.2.8 縣(區)、鎮(街道)應健全廣播、警報器、大喇叭等預警發布設施,暢通電視、網絡、移動通信、大屏等預警發布渠道,必要時組織人員逐戶通知,實現預警傳播快速、精準和全覆蓋。突出學校、醫院、敬老院、兒童福利機構、在建工地等特殊場所,山洪地質災害威脅區、低洼易澇區、旅游景區、農村偏遠地區等重點區域和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的針對性預警工作。
4.2.9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響應原則上與本級相關部門的預警掛鉤,把預警納入應急響應的啟動條件。各相關部門建立預報預警評估制度,每年汛后對預報預警精確性、有效性進行評估。
4.3 預警響應
4.3.1 當發布暴雨預警時,各級各有關部門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辦視情組織多部門會商研判,明確重點影響區域和防范應對工作重點,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建議,加強對各地暴雨防范應對工作的指導督促。
(2)市氣象局密切監視天氣變化,加密天氣預報。
(3)市水務局密切監視水情變化,做好重要行洪河道、水庫等水情預報,視情調度預泄;指導督促水工程管理單位按照工程控制運用辦法等規定進行調度運用,加強水工程維護、巡查。
(4)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協助各地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力量、物資準備,視情提前預置防洪重點部位搶險救援力量和物資。
(5)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指導督促專業隊伍和群測群防員加密地質災害隱患點巡查。
(6)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氣象局組織指導城市內澇預警發布,指導督促各地做好城市地下空間、下穿式立交橋、建筑施工場所等隱患排查整治,城市重點易澇部位應急排澇準備等。
(7)市文化旅游體育局組織指導各地各有關景區發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時督促關閉涉山涉水旅游景區,疏散游客。
(8)市委宣傳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分別協調指導主流媒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廣泛發布預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安排部署,提前轉移危險區域人員,做好暴雨防范和應對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及時組織做好高等級預警下停工、停學、停業、停運和暫停戶外活動等工作,對重點部位和災害易發區提前預置搶險救援力量。
4.3.2 當發布洪水預警時,市防指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辦組織多部門會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啟動應急預案建議,加強對各地洪水應對工作的指導督促。
(2)市水務局密切監視水情變化,及時預報行洪河道、水庫洪水;按照洪水調度方案、工程控制運用辦法等規定實施重要水工程調度,適時提出防御洪水調度建議;指導督促水工程管理單位按照工程控制運用辦法等規定進行調度運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險情搶護。
(3)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協助各地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力量、物資準備,視情提前預置防洪重點部位搶險救援力量和物資。
(4)市交通運輸局指導督促各地各有關單位做好行洪河道內公路橋梁、受洪水威脅重要公路的巡查、監視,及時發布公路通阻、航道通航預警信息,加強公路管護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毀公路搶修準備。
(5)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立即動員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運行河道堤防、超汛限水位運行水庫的巡查防守,提前轉移洪澇危險區域人員,及時開機排澇。
4.3.3 當發布山洪預警時,各級各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辦根據山洪災害防御形勢,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基層山洪災害防御工作的指導督促。
(2)市水務局督促指導受山洪災害威脅地區水務(農水)部門及時發布山洪災害實時預警。
(3)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指導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力量、物資準備。
(4)市交通運輸局督促指導做好山洪災害危險區內公路管護和通行安全提示。
(5)市文化旅游體育局組織指導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發布,督促關閉山洪災害危險區內旅游景區,疏散游客。
(6)基層山洪災害防御責任人立即上崗到位,將預警信息通知到戶、到人,按預案提前組織危險區群眾轉移。
4.3.4 當發布臺風預警時,市防指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辦組織多部門會商研判,明確臺風重點影響區域和防范應對工作重點,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建議,加強對各地臺風防御工作的指導督促。
(2)市氣象局密切監測臺風發展趨勢,跟蹤監測臺風路徑、風力及影響范圍。
(3)市水務局加強重要水工程調度,減輕洪水風險。
(4)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指導各地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力量、物資準備。
(5)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督促各地做好臨時構筑物、搭建物、高空作業等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
(6)市交通運輸局指導督促各地各有關單位做好在航運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7)市農業農村局指導督促各地做好農業設施加固等工作。
(8)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立即動員部署,視情提前轉移危險區內群眾,做好大水面河湖堤防防風擋浪工作。
4.3.5 當發布旱情預警時,市防指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辦根據區域抗旱形勢,作出相應工作安排,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建議、加強對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導督促。
(2)市氣象局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3)市水務局加強旱情、墑情監測預報,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調水,增加可用水源;指導做好鄉村群眾安全飲水工作。
(4)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做好城區供水保障工作。
(5)市農業農村局指導做好農業抗旱工作。
(6)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加強組織動員,做好各項防旱抗旱準備,及時開展抗旱澆灌、應急送水等工作。
(7)向干旱災害可能影響的重點地區派出工作組,指導抗旱供水工作。
5 信息報告及發布
5.1 信息報告內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工程調度運用情況,搶險救災進展情況,防汛抗旱人力調集、物資裝備及資金投入情況,人員轉移及安置等情況。
5.2 信息報送
(1)防汛抗旱信息由各級防辦統一負責、歸口管理、逐級上報,各行業部門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送信息,信息同級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應及時、準確、全面,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首報基本情況,再續報詳情。
(3)洪澇突發險情災情報送按照國家防總相關規定和災害統計報告制度執行。重大險情、潰堤破圩、人員傷亡等信息必須第一時間上報。
(4)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不全時,應先報因災死亡失蹤人數等概要情況,待核實或完成信息比對后再補報,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進一步核實等理由遲報瞞報。
(5)河道發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庫水位超汛限水位時,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管理單位要加密監測,并將工程設施運行情況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出現險情時,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必須第一時間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等。
(6)水工程調度運用信息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報下游和受影響地區。
5.3 信息發布
(1)防汛抗旱信息由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分級負責、統一發布,其中相關單項信息由行業部門審核。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對雨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描述要科學嚴謹。
(2)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編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具體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發生重大水旱災害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和媒體通報情況,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主動回應輿論關切,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3)汛(旱)情、災情和重大決策部署、抗洪搶險、抗旱救災行動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市防指通過媒體對外統一發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市防辦負責同志審簽,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市防指負責同志審簽。
(4)新聞報道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報道為主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的原則。宣傳部門和網信部門要加強新聞媒體和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動態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氛圍。
6 應急響應
6.1 響應分級
按洪澇、干旱、臺風等災害嚴重程度和范圍,應急響應從低到高分為四級(一般)、三級(較大)、二級(重大)和一級(特別重大)四級。一級應急響應級別最高。
6.2 響應啟動
達到四級、三級、二級、一級響應條件,由市防辦提出響應啟動建議,報市防指領導研究決定。四級應急響應啟動由市防指副總指揮(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研究決定,三級應急響應啟動由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研究決定,二級應急響應啟動由市防指第一副總指揮研究決定,一級應急響應啟動由市防指總指揮研究決定。
6.3 四級響應
6.3.1 四級響應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四級響應條件。
(1)本市境內發生1條主要行洪河道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行洪河道堤防出現險情;
(3)華家湖水庫出現險情,小型水庫發生較大險情;
(4)發生面積大于10萬畝的洪澇災害,城區大面積積水;
(5)發生面積大于20萬畝的輕度干旱,淮北市主城區或濉溪縣城發生輕度干旱且預報未來一周無有效降雨;
(6)臺風可能或已經對我市產生影響;
(7)當市氣象部門發布氣象災害暴雨黃色預警;
(8)省已啟動四級響應且可能影響我市或其他需要啟動四級響應的情況。
6.3.2 四級響應行動
(1)市防辦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密切關注天氣變化,跟蹤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險情和災情,及時將情況上報省防辦和市委、市政府,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
(2)市防辦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市防指相關成員單位聯絡員參加,相關縣(區)防指根據需要參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勢,作出相應工作安排。應急響應期間,根據汛(旱)情發展變化,受市防辦負責同志委托,可由市應急管理局相關負責同志主持會商。
(3)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市防指視情派出工作組赴縣(區)指導防汛抗旱工作。根據需要,派出專家組 。
(4)防汛抗旱相關責任單位應密切監視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險情和災情,加強巡邏查險,巡查情況及時上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
(5)相關縣(區)防指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應急響應期間,相關縣(區)防辦負責同志在指揮部24小時應急值守;縣(區)防指應視情做好組織巡查防守、開機排澇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將工作情況報同級政府和上一級防辦;當防洪工程、設施出現險情時,當地政府應立即組織搶險。按照預案采取相應防汛措施或組織抗旱。
(6)在市主流媒體及時發布汛(旱)情公告。
6.4 三級響應
6.4.1 三級響應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三級響應條件。
(1)本市境內發生兩條以上主要行洪河道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河道堤防出現較大險情;
(3)華家湖水庫、河道節制閘出現較大險情或小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4)發生面積大于30萬畝的洪澇災害;
(5)發生面積大于20萬畝的中度干旱、淮北市主城區和濉溪縣城發生中度干旱且預報未來一周無有效降雨;
(6)臺風可能或已經對我市產生較大影響;
(7)當市氣象部門發布氣象災害暴雨橙色預警;
(8)省已啟動三級響應且可能影響我市或其他需要啟動三級響應的情況。
6.4.2 三級響應行動
(1)市防辦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必要時,市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應急值守,密切關注天氣變化,跟蹤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險情和災情,及時將情況上報省防辦和市委、市政府,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
(2)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主持會商,市防指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相關縣(區)防指根據需要參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勢,作出工作部署,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重要情況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應急響應期間,根據汛(旱)情發展變化,受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委托,可由市防辦負責同志主持會商。
(3)市防指視情派出工作組赴縣(區)指導防汛抗旱工作。根據需要,派出專家組 。
(4)市防指按權限調度防洪抗旱工程;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重要情況及時報送市防辦;市防指做好物資調撥準備,協調運送防汛人員和物資。
(5)相關縣(區)防指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應急響應期間,相關縣(區)防辦負責同志在指揮部24小時應急值守;有關縣(區)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全力做好轉移危險區群眾、巡查防守、發動群眾參與抗旱等工作,并將工作情況報同級政府和上一級防指。市防汛應急響應期間,相關縣(區)防指負責同志在指揮部24小時應急值守;按照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
(6)當防洪工程、設施出現險情時,縣(區)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搶險指揮機構組織搶險,并提前安全轉移可能受洪水威脅的群眾;必要時組織市消防救援支隊等應急搶險隊伍參加抗洪搶險和人員轉移,上一級防指派出專家組赴現場指導搶險工作。
(7)市防指在市主流媒體發布汛(旱)情公告。
6.5 二級響應
6.5.1 二級響應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二級響應條件。
(1)本市境內五條以上主要行洪河道大部分河段發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河道堤防發生重大險情;
(3)華家湖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4)發生面積大于50萬畝的洪澇災害;
(5)發生面積大于20萬畝的重大干旱,淮北市主城區和濉溪縣城發生重度干旱且預報未來一周內無透墑雨;
(6)臺風可能或已經對我市產生嚴重影響;
(7)當市氣象部門發布氣象災害暴雨紅色預警;
(8)省已啟動Ⅱ級響應且可能影響我市或其他需要啟動二級響應的情況。
6.5.2 二級響應行動
(1)市防辦負責同志帶班,必要時市防指專項工作組進駐市應急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跟蹤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險情和災情,及時將情況上報省防辦和市委、市政府,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
(2)市防指總指揮或委托第一副總指揮組織會商,市防指相關成員單位參加,相關縣(區)防指根據參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勢,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況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必要時,提請市委、市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領導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按分工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督查;應急響應時,根據汛(旱)情發展變化,受市防指總指揮或第一副總指揮委托,可由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主持會商。
(3)市防指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
(4)市防指按權限調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縣(區)政府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查防守、抗洪搶險,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市防指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時,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組赴一線督查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急物資、應急資金、用電指標保障等相關工作,工作情況及時報市防指。
(5)有關縣(區)防指啟動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況報所在地政府和市防指;縣(區)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應急響應期間,相關縣(區)黨政負責同志在指揮部24小時應急值守;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指負責同志、成員單位負責同志,應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相關縣區全力配合相鄰地區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6)當防洪工程、設施出現重大險情時,所在地縣區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搶險指揮機構,全力組織搶險,并提前安全轉移可能受洪水威脅的群眾;必要時,按照規定申請武警支隊等應急搶險隊伍參加抗洪搶險和人員轉移;上級防指派出專家組赴現場指導搶險工作。
(7)及時在市主流媒體發布汛(旱)情公告,市防指視情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
6.6 一級響應
6.6.1 一級響應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一級響應條件。
(1)本市主要行洪河道全部發生超過保證水位洪水;
(2)主要河道堤防發生決口、漫堤;
(3)華家湖水庫發生垮壩;
(4)發生面積大于80萬畝的洪澇災害;
(5)發生面積大于20萬畝的特大干旱且預報未來一周內無透墑雨;
(6)省已啟動一級響應且可能影響我市或其他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情況。
6.6.2 一級響應行動
(1)市防指總指揮或第一副總指揮到市防辦調度指揮;市防指專項工作組進駐市應急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做好預測預報、工程調度、信息匯總上報、后勤保障等工作;跟蹤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險情和災情,及時將情況上報省防辦和市委、市政府,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必要時,從市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抽調人員,充實值班力量。
(2)市防指總指揮組織會商,市防指全體成員參加,相關縣(區)根據需要參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勢,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況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必要時,提請市委、市政府作出工作部署;應急響應期間,受市防指總指揮委托,可由市防指第一副總指揮主持會商。
(3)市防指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
(4)市防指按權限調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縣(區)政府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查防守、抗洪搶險,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市防指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視情提請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組赴重災區督導防汛抗旱救災工作,請求省防指派出工作組、專家組來淮指導防汛抗旱工作;申請省防指調度相關搶險隊伍和應急物資裝備支援;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急物資、應急資金、用電指標保障等相關工作,工作情況及時報市防指。
(5)有關縣(區)防指啟動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況報所在地政府和市防指;縣(區)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應急響應期間,相關縣(區)黨政負責同志在指揮部24小時應急值守;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指負責同志、成員單位負責同志,應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相關縣區全力配合相鄰地區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6)當防洪工程、設施出現重大險情時,所在地縣區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搶險指揮機構,全力組織搶險,并提前安全轉移可能受洪水威脅的群眾;必要時,按照規定申請武警支隊等應急搶險隊伍參加抗洪搶險和人員轉移;上級防指派出專家組赴現場指導搶險工作。
(7)及時在市主流媒體發布汛(旱)情公告,宣傳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行動情況;市防指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
6.7 應急響應終止
洪水災害、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時,相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旱情,宣布終止緊急防汛(抗旱)期。
當河湖、水庫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區域性暴雨或臺風影響基本結束、重大險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緩解,并預報無較大汛情、旱情時,由市防辦提出響應終止建議,報市防指領導研究決定。四級應急響應終止由市防指副總指揮(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研究決定,三級應急響應終止由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研究決定,二級應急響應終止由市防指第一副總指揮研究決定,一級應急響應終止由市防指總指揮研究決定。
6.8 不同災害應急處置的銜接配合機制
6.8.1 中小河流洪水
(1)中小河流洪水即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務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和預警工作,及時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范圍,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和技術支撐。
(2)在汛期,河道、水庫、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相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并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經批準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必要時動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民兵參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應急管理部門應組織指導相關地方提前落實搶險隊伍、搶險物資,視情開展巡查值守,做好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準備。
(4)電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設施因暴雨、洪水、內澇和臺風發生險情時,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及時向其行業主管等相關部門報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搶險,并將險情及搶險行動情況報告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5)洪水災害發生后,水務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部署,派出水利技術專家組,協助應急管理部門開展險情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6.8.2 漬澇災害
漬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實施。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做好排澇工作。
(1)城市內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相關部門以及鐵路等相關單位按任務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澇風險點,突出抓好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間、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澇積水點(區)隱患排查,并逐項整治消險。對主要易澇點要按照“一點一案”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明確責任人、隊伍和物資,落實應急措施。
當出現城市內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應急預案,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力量轉移安置危險區域人員;對低洼積水等危險區域、路段,相關部門要及時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員傷亡。要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對災害信息進行滾動預警;情況危急時,停止相關生產和社會活動。
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等部門應加強協調和配合,科學調度防洪排澇工程、正確處理外洪內澇關系,確保防洪防澇安全。交通運輸、電力、通信、燃氣、供水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保障城市生命線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礎設施安全,保證城市正常運行。
(2)村莊和農田發生漬澇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和設備搶排澇水,盡快恢復生產和生活,減少災害損失。
6.8.3 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日常防治和監測預警工作由水務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工作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由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指導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氣象等各相關部門按任務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水務、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繪制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并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指導行政村(社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具體工作由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監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監測、加強巡邏。每個鎮(街道)、村(社區)、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群眾發出警報,實現快速轉移,并報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4)山洪災害易發區觀測到降雨量達到預警閾值時,水利等相關部門應及時發出預警,基層人民政府及時按預案組織受威脅人員安全撤離。
(5)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自然資源、水務、應急管理、氣象等相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損失。
(6)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召集相關部門、專家研究處理方案,盡快采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6.8.4 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垮壩
(1)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垮壩征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制險情,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相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警報,并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垮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水利部門提供技術支撐。
6.9 安全防護與醫療救護
6.9.1 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6.9.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攜帶必要的安全防護器具。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6.9.3 發生洪澇災害時,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6.9.4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6.9.5 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受災群眾,提供緊急避難場所,保證基本生活。要加強管理,防止轉移群眾擅自返回。
6.9.6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必要時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設立現場醫療點,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災區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地方各級政府應切實加強專業防汛搶險隊、抗旱服務隊和群眾性隊伍建設,必要時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
7.2 物資保障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儲備”的原則,各級應采取集中儲備和分散儲備、實物儲備和協議儲備相結合方式儲備各類防汛抗旱物資,建立健全物資調撥機制,確保物資儲備數量充足、品種齊全、調運及時。
7.3 資金保障
各級政府應將防汛抗旱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確保防汛搶險、抗旱救災應急所需。防汛抗旱經費用于轄區內防汛物資儲備、水利設施運行與維護、水利工程應急除險、抗旱應急水源工程、防汛搶險、衛生防疫和應急隊伍培訓等。中央和省財政下撥的防汛抗旱補助費,應及時安排,??顚S?。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防汛抗旱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7.4 技術保障
市應急管理局建立全市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將各級各有關部門應急預案、隊伍、物資等數據統一匯入平臺并動態更新,與市相關部門應急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統一規劃和布局信息傳輸渠道,建立多部門共享的全市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建立防汛抗旱業務應用系統,為防汛抗旱指揮調度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市防辦組建防汛抗旱專家組,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市防指統一安排專家,為防汛抗旱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7.5 通信保障
縣(區)政府應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之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各通信運營企業應保障防汛抗旱指揮調度的通信暢通,利用現代通信手段,做好緊急狀態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6 交通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等相關部門應優先保證防汛車輛的通行,保障抗洪搶險人員、群眾安全轉移、防汛抗旱救災物資的運輸;做好搶險救災所需交通工具調配和交通運輸安全。
7.7 供電保障
國網淮北供電公司、其他能源部門等協調做好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方面的電力供應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等工作。
7.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依法做好災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維護工作,依法查處擾亂抗災救災秩序、破壞防汛抗旱設施、哄搶防汛抗旱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組織實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警戒守護、交通管制以及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等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行蓄洪區的社會秩序。
8 后期處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補償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緊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汛(旱)期結束后應及時歸還或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調用專業防汛搶險隊或抗旱服務隊,由申請調用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8.1.2 水毀工程修復
汛期結束或洪水退去后,縣(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或工程管理單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毀修復計劃,抓緊組織實施,力爭在下一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主體功能。涉及跨行政區域的交通、電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設施的水毀修復工作,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8.1.3 防汛抗旱物資補充
防汛抗旱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集的原則,各級財政應安排專項資金,由各級防辦提出儲備計劃,相關部門及時補充到位,所需物料數量和品種按物資儲備定額確定。
8.1.4 災后恢復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條件允許可提高標準重建。
8.1.5 次生災害防范和社會風險管控
各級各相關部門應密切監測分析較大及以上水旱災害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及時采取預防和應對措施;及時防范化解較大及以上水旱災害可能引發的社會風險,加強輿情監測和管控,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
8.2 總結評估
市防指組織對較大及以上水旱災害應急處置等進行調查,對災害影響和后果進行評估和總結。各級防辦應對當年防汛抗旱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必要時引進第三方評價機制,征求意見和建議,以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9.1.1 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河湖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各級防指根據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當汛情趨緩時,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適時依法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
9.1.2 緊急抗旱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規定,在發生特大干旱,嚴重危及城鄉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時,市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宣布本轄區內的相關行政區域進入緊急抗旱期。在緊急抗旱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動員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山洪災害等方案的統稱。防御洪水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輕度干旱:受旱地區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9 中度干旱:受旱地區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21%—40%。
9.1.10 嚴重干旱:受旱地區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41%—60%。
9.1.11 特大干旱:受旱地區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高于60%。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防辦負責管理。根據市防指要求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預案進行評估,并視情況需要及時修訂。各縣(區)防指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河道、地區和重點工程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報市防指備案。
9.3 獎勵與責任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4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防辦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