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關于印發《淮北市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三批)》的通知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3-06-14 10:02 字號:

淮司通〔202316

 

市直相關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大力推行柔性執法,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結合我市實際,市司法局聯合市農業農村局共同制定《淮北市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三批)》(以下簡稱《免罰清單》),現予印發。請相關部門在行政執法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免罰清單》中列舉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附件:淮北市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三批)

 

 

 

淮北市司法局           淮北市農業農村局

                   2023612

 

 


附件

淮北市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三批)

序號

類型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同時符合)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1

種子

銷售的農作物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2

種子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三十六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具體載明事項,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及種子樣品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十九條第四項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3

農產品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農作物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變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六十九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未依照本法規定建立、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變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

農產品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二)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5

農藥

農藥經營者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農藥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應當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第五十七條第三項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三)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

6

農藥

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農藥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第三款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7

農藥

農藥經營者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農藥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應當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臺賬,如實記錄農藥的名稱、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生產企業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采購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銷售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一)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

8

農藥

農藥經營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農藥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農藥使用者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回收農藥廢棄物,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的發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第四項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四)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9

獸藥

未遵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從事獸藥經營活動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獸藥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活動,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

獸藥

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獸藥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經農業部批準后方可使用。農業部制定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編寫細則、范本,作為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編制、審批和監督執法的依據。

《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

第四條 獸用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標注獸用處方藥字樣,獸用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標注獸用非處方藥字樣。

前款字樣應當在標簽和說明書的右上角以宋體紅色標注,背景應當為白色,字體大小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但必須醒目、清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獸藥管理條例》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產、經營假獸藥處罰;有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撤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1

獸藥

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獸藥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獸藥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附具說明書,并在顯著位置注明獸用字樣。

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經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獸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以中文注明獸藥的通用名稱、成分及其含量、規格、生產企業、產品批準文號進口獸藥注冊證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藥期、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運輸貯存保管條件及其他應當說明的內容。有商品名稱的,還應當注明商品名稱。

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獸用處方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警示內容,其中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標志;獸用非處方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非處方藥標志。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產、經營假獸藥處罰;有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撤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2

獸藥

獸藥產品標簽未按要求使用電子追溯碼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獸藥標簽或最小銷售包裝上應當按照農業部的規定印制獸藥產品電子追溯碼,電子追溯碼以二維碼標注。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獸藥產品標簽未按要求使用電子追溯碼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處罰。

《獸藥管理條例》

第六十條第二款 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3

飼料

不符合規定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二)有具備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等知識的技術人員;(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14

飼料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標簽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上應當附具標簽。標簽應當以中文或者適用符號標明產品名稱、原料組成、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凈重或者凈含量、貯存條件、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以及地址、許可證明文件編號和產品質量標準等。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字樣,并標明其通用名稱、含量和休藥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飼料,還應當標明本產品不得飼喂反芻動物字樣。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可以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

15

飼料

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四款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產品購銷臺賬,如實記錄購銷產品的名稱、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或者供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購銷時間等。購銷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二)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

16

動物衛生

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四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下列內容:(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五)畜禽糞污收集、儲存、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六)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興辦畜禽養殖場未備案,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17

動物衛生

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家畜系譜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銷售的種畜禽僅未附具家畜系譜,其他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等手續齊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三十條第一款 銷售的種畜禽、家畜配種站(點)使用的種公畜,應當符合種用標準。銷售種畜禽時,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銷售的種畜還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家畜系譜。

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家畜系譜,銷售、收購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18

動物衛生

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十七條第一款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范,對動物實施免疫接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保證可追溯。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一)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的。

19

動物衛生

飼養的種用、乳用動物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疫病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二十三條 種用、乳用動物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飼養種用、乳用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動物疫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二)對飼養的種用、乳用動物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疫病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20

動物衛生

飼養的犬只未按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三十條第一款 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九十二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三)對飼養的犬只未按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

21

動物

衛生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消毒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五十二條第四款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消毒的。

22

動物衛生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3

動物衛生

動物診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六十四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

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實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24

動物衛生

動物診療機構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 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辦理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手續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25

動物衛生

動物診療機構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依法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在診療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和公示診療活動從業人員基本情況。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二)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診療活動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

26

動物衛生

動物診療機構使用不規范的病歷、處方箋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使用載明機構名稱的規范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三)未使用規范的病歷或未按規定為執業獸醫師提供處方箋的,或者不按規定保存病歷檔案的

27

生豬屠宰

未按照規定簽訂、保存委托屠宰協議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依法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實相關信息,如實記錄屠宰生豬的來源、數量、檢疫證明號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發現偽造、變造檢疫證明的,應當及時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生動物疫情時,還應當查驗、記錄運輸車輛基本情況。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接受委托屠宰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屠宰協議,明確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委托屠宰協議自協議期滿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二)未按照規定簽訂、保存委托屠宰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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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

1.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時主動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期限內改正且符合要求。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量具、儀表、儀器等檢測器具和其他維修設備,對農業機械的維修應當填寫維修記錄,并于每年一月份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

第二十三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處1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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