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北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淮政辦秘〔2022〕22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淮北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2022年5月10日
淮北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故分類等級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指揮部組成
2.2 指揮部職責
2.3 專家組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安全生產風險管控
3.2 事故信息報告
3.3 安全生產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2 先期處置
4.3 信息發布
4.4 擴大應急
4.5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保險
5.3 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應急隊伍保障
6.3 資金保障
6.4 物資裝備保障
6.5 技術保障
6.6 治安和交通運輸保障
6.7 醫療衛生保障
7 附則
7.1 宣傳和培訓
7.2 獎懲和責任追究
7.3 名詞術語的定義
7.4 預案啟動格式框架
7.5 信息發布內容框架
7.6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7.7 應急指揮機構聯系方式
7.8 預案管理
7.9 預案實施時間
8 附件
8.1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8.2 事故信息報告內容
8.3 安全生產預警分級
8.4 災害礦井基本情況表
8.5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隊伍信息表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本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機制,規范應急響應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應急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范次生災害,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6)《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7)《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
(8)《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9)《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10)《淮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淮北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1.3 事故分類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較大涉險事故依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統計工作規范》(安監總廳〔2012〕130號)進行分級:
(5)重大涉險事故: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下落不明的事故;住院觀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級為重大事故的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傷員可能搶救無效死亡,以及現場搜救尚未結束、死亡人數可能搶救增加等情況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險事故。
較大涉險事故:涉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住院觀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1)造成較大事故(含較大涉險事故)、重大事故(含重大涉險事故)、特別重大事故。
(2)超出縣(區)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縣(區)區域的事故。
(3)根據上級領導批示或重要時間節點期間市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事故。
本預案適用范圍以外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由煤礦所在縣(區)政府制定預案應對處置,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需要進行指導。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科學決策,安全施救。把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提高煤礦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建立健全社會各方支持、參與應對的事故救援工作機制。
(2)統一指揮,各負其責。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各產煤縣(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事故的應急處置應對工作。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生產安全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機制。
(3)預防為主,專兼結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積極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警預防水平。加強應急培訓演練,將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發揮煤礦企業應急救援第一響應者的作用;發揮煤礦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反應及時,科學施救。做到反應迅速,積極有序,在保障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千方百計組織救援處于事故危險區域的人員,最大限度減少事故帶來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決策與救援;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指揮部組成
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設立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煤礦應急指揮部),市煤礦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應急工作副市長擔任,必要時由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局長和市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市煤礦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和應急指揮協調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任務。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市總工會、市消防救援支隊、淮北供電公司組成,必要時可將其他相關部門單位納入市煤礦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8.1。
2.2 指揮部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全市煤礦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上級政府和部門做好煤礦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決定啟動本預案;
(3)做好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
(4)必要時,指令其他單位和人員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研究確定其他有關事故救援的重大決策。
2.3 專家組
主要職責:
(1)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2)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技術方案提出建議;
(3)參與審查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4)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安全生產風險管控
煤礦企業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加強危險源登記建檔和監控管理工作,強化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系統、裝置和崗位的重點管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持續推進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制度化規范化,落實監管職責,定期對重大風險進行分析、評估,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強應急準備各項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風險會商機制,及時掌握安全風險動態,針對生產安全事故易發的關鍵領域、關鍵時段,發布安全生產提示、警示信息。
對可能引發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險情,或當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時,相關單位應及時通報當地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相關煤礦企業。
3.2 事故信息報告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及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需要政府提供應急支援的,立即報告。
有關部門和機構接到報告后,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上報事故,同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并通報可能受到影響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需要上級支援的立即請求支援。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涉險事故逐級上報至應急管理部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較大事故、較大涉險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徽局、省能源局。
一般事故上報至市應急管理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
事故信息報告的內容見附件8.2。
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煤礦安全生產事故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
3.3 安全生產預警
煤礦企業發現生產設施及環境異??赡軐е律a安全事故時,應當發布本單位安全生產預警,并及時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市、縣(區)應急管理局報告。
市、縣(區)應急管理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落實安全生產預測預警工作,當研判可能發生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時,應及時向涉險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報同級人民政府;當可能發生的事故超過本級政府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接到報告后及時研判、處置。
3.3.1 預警級別
按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對可以預警的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識,一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發展,發布單位可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安全生產預警分級見附件8.3。
3.3.2 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要充分發揮安徽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或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手機、警報器、宣傳車、新媒體或者組織人員通知等方式進行。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預警公告內容包括:預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風險、自然災害)、警戒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預警公告原則上由市、縣(區)應急管理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布。發布同時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徽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3.3.3 預警行動
發布預警信息后,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危險源、關鍵設施檢查監測,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應對工作,必要時停產撤人;并組織應急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準備。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組織收集、分析事故險情信息,研判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制定預警行動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通暢。
(2)組織協調涉險區域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時采取區域警戒、管制、疏散轉移等措施;限制使用或關閉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
(3)通知應急救援隊伍、負有應急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通知相關單位做好應急資源準備。
(4)及時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煤礦應急指揮部發布預警公告的同時,通知有關單位立即進入緊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工作。
3.3.4 解除預警措施
發布預警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已經解除,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行動,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煤礦事故應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的原則。發生一般事故及險情時,由發生地縣(區)政府組織應急處置,市政府保持關注,市相關部門予以人員、裝備和技術支持;發生較大事故(較大涉險事故)時,由市政府組織應急處置;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涉險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時,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在省政府、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應急處置。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事故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響應后果,綜合研判本層級響應級別。對于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情調整響應級別。
市本級應急響應由低到高分為三級、二級、一級。發生較大事故(較大涉險事故)時,啟動本預案三級響應,原則上由市政府分管應急工作副市長組織指揮協調;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涉險事故),啟動本預案二級響應,由市政府市長組織指揮或指導協調;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啟動本預案一級響應,由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聯合指揮。
4.2 先期處置
4.2.1 事發煤礦先期處置措施
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要立即匯報礦井調度所,由礦井調度所立即通知礦長,事發煤礦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以下(不限于)應急救援措施,并按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1)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2)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3)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本礦井下工作人員和相鄰礦井井下工作人員撤離;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5)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專業煤礦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6)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7)向事發地政府請求支援,接受當地政府統一指揮協調;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4.2.2 事發地政府先期處置措施
事發地縣(區)政府及其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應急救援措施:
(1)立即組織實施緊急救援;
(2)緊急調配轄區內應急物資;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報告;
(6)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時,及時向市煤礦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建議和支持請求。
事發地縣(區)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采取措施,統一指揮應急救援。
4.2.3 分級響應措施
市煤礦應急指揮部接到較大以上以及重大涉險事故和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后果嚴重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范圍和可控情況,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其中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還應根據省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處置:
(1)由指揮長決定啟動三級、二級或一級應急響應,指令指揮部辦公室召集相關成員單位,研究處置意見。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所需信息,會商決策。
(2)必要時向省政府或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徽局、省能源局報告,請求給予支持;
(3)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
(4)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救援;
(5)市煤礦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指揮部赴事發地;
(6)發布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指令;
(7)認真按照上級有關指示,進一步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4.2.4 現場指揮部處置措施
現場指揮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1)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進行治安管理;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5)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6)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7)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4.2.5 現場救援指揮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市煤礦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工作組,由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帶隊,赴事發現場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在現場接受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具體分組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牽頭,市委宣傳部、事發地政府、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企業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及時向市煤礦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落實領導同志關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組織召開有關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各種會議;協調各專業處置組的搶險救援工作;制定信息發布方案,設立信息發布人,適時向有關媒體發布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情況。
(2)搶險救援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牽頭,市消防救援支隊、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企業、礦山救護隊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組織協調各礦山救護隊伍,進行搶險救援。
(3)醫療救護組:由市衛健委牽頭,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和專家對受傷人員實施救治。
(4)治安管理組: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對現場及周邊進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負責協調事發地交通管制等。
(5)處置保障組:由屬地政府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淮北供電公司、煤礦企業等部門組成,負責人員疏散安置、遇險遇難人員親屬安撫和救援裝備、物資、通信、電力、交通、食宿等保障。
(6)善后處理組:以屬地縣級政府為主,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總工會、煤礦企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及時、妥善處理傷亡人員的各項善后工作,指導協調保險理賠事宜,參與事故調查。
(7)專家組:由市應急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牽頭,抽調并組織有關專家為搶險救援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設立其他工作組。
4.2.6 安全防護
煤礦井下應急救援一般由煤礦救護專業隊伍進行,救援人員應攜帶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控制其他人員入井人數,確需入井的,入井人員必須經現場指揮部決定。
4.3 信息發布
在市委宣傳部組織指導下,由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對外發布事故信息。發布的信息須經指揮部負責審查,做到及時、準確、客觀。
4.4 擴大應急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根據救援情況及時修訂應急處置方案,如事件發展超出本級救援能力,現場指揮部請求上一級應急響應。
4.5 應急結束
確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經市煤礦應急指揮部批準(重大、特別重大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報請省政府、國務院批準),宣布應急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屬地縣(區)政府、煤礦企業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5.2 保險
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5.3 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市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積極配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徽局開展事故調查。應急工作結束后,煤礦應急指揮部將有關信息資料移交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徽局歸檔,并指令有關部門對其事故應急救援情況進行總結,根據事故檢測、鑒定的數據,分析事故原因,評價事故應急響應情況,總結評估報告要及時報送煤礦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事發地縣(區)政府負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分析和處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6.2 應急隊伍保障
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煤礦應急救援基地、隊伍的建設工作,形成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6.3 資金保障
煤礦企業應當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6.4 物資裝備保障
市有關部門、縣(區)政府和相關企業應當建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煤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煤礦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應急救援裝備。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建立完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物資裝備數據庫,保證應急狀態及時調用。
6.5 技術保障
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會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立市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為煤礦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充分發揮煤炭行業機構和專家的作用,完善救援技術儲備。鼓勵科研院所、企業研發先進救援裝備。
6.6 治安和交通運輸保障
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由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實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根據需要及時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的運送,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系統。
6.7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做好人員院前急救、轉運和后續救治工作。
7 附則
7.1 宣傳和培訓
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企業要廣泛開展煤礦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培訓工作,提高安全生產和應急避險常識。
7.2 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在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在市委市政府表彰項目內給予表彰獎勵或表揚激勵。對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給予有關處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 名詞術語的定義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煤礦井下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煤礦生產安全的緊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煤礦井下火災、瓦斯(煤塵)爆炸、有害氣體中毒、透水事故或重大涉險事故。
7.4 預案啟動格式框架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來源;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現狀;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等級;發布單位或者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5 信息發布內容框架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上級領導同志的指示批示;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下一步工作計劃;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7.6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傷亡和損失情況;應急處置成效及目前狀況;宣布應急結束,撤銷現場指揮部;善后處置和恢復工作情況;發布單位或者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7 應急指揮機構聯系方式
市煤礦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0561-5255500
7.8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7.9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 附件
8.1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收集分析社會輿情,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組織、協調和指導新聞媒體做好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對處置相關應急救災物資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區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維護現場及周邊地區的治安秩序;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人員身份確認;負責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直接責任人的監護、監控以及逃逸人員的追捕工作;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等。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指導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遇難人員遺體處置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指導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中環境污染的應急監測,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物資運輸保障,優先運輸救援物資和設備。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調動應急救援所需藥品、醫療器材,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提供醫療救援保障。
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的綜合協調;參與制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救援方案;參與組建專家組;協助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上報;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市總工會負責維護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現場救護、善后處理等;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
淮北供電公司負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供電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隊依據法定職責組織轄區所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市煤礦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制定、管理并實施有關應急工作方案。各成員單位與市煤礦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信息和資源共享。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需要,在市煤礦應急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8.2 事故信息報告內容
事故煤礦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失蹤人數、涉險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應急處置情況、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需要協助的有關事項;事故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8.3 安全生產預警分級
安全生產預警分級具體分為以下情形:
(1)依據相關部門發布的相應級別的氣象等自然災害預警,結合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際,視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即:
對應自然災害一級(紅色)預警,視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一級(紅色)、二級(橙色);
對應自然災害二級(橙色)預警,視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二級(橙色)、三級(黃色);
對應自然災害三級(黃色)預警,視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三級(黃色)、四級(藍色);
對應自然災害四級(藍色)預警,視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四級(藍色)或不預警。
(2)通過安全檢查、自動監測系統報警等方式,發現安全隱患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擴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據預計發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即:
預計可能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一級(紅色);
預計可能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涉險事件,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二級(橙色);
預計可能發生較大事故或較大涉險事件,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三級(黃色);
預計可能發生一般事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四級(藍色)。
8.4 災害礦井基本情況表
序號 |
煤礦名稱 |
企業性質 |
集團公司 |
瓦斯災害類型 |
水文地質 類型 |
1 |
袁店一井 |
省屬國有 |
淮北礦業集團 |
突出礦井 |
中等 |
2 |
鄒莊煤礦 |
省屬國有 |
淮北礦業集團 |
突出礦井 |
中等 |
3 |
朱莊煤礦 |
省屬國有 |
淮北礦業集團 |
高瓦斯礦井 |
極復雜 |
4 |
臨渙煤礦 |
省屬國有 |
淮北礦業集團 |
突出礦井 |
中等 |
5 |
楊柳煤礦 |
省屬國有 |
淮北礦業集團 |
突出礦井 |
中等 |
6 |
青東煤礦 |
省屬國有 |
淮北礦業集團 |
突出礦井 |
中等 |
7 |
童亭煤礦 |
省屬國有 |
淮北礦業集團 |
突出礦井 |
中等 |
8 |
石臺礦業 |
省屬國有 |
淮北礦業集團 |
突出礦井 |
中等 |
9 |
孫疃煤礦 |
省屬國有 |
淮北礦業集團 |
高瓦斯礦井 |
中等 |
10 |
海孜煤礦(西部井) |
省屬國有 |
淮北礦業集團 |
低瓦斯礦井 |
中等 |
11 |
雙龍公司 |
省屬國有 |
淮北礦業集團 |
高瓦斯礦井 |
中等 |
12 |
任樓煤礦 |
省屬國有 |
皖北煤電集團 |
突出礦井 |
極復雜 |
13 |
五溝煤礦 |
省屬國有 |
皖北煤電集團 |
突出礦井 |
中等 |
14 |
恒源煤礦 |
省屬國有 |
皖北煤電集團 |
低瓦斯礦井 |
復雜 |
15 |
劉東煤礦 |
地方國有 |
新光集團 |
低瓦斯礦井 |
中等 |
16 |
界溝煤礦 |
私營企業 |
宿州煤電 |
高瓦斯礦井 |
復雜 |
說明:現有煤礦總核定產能2521萬噸/年 |
8.5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隊伍信息表
隊伍名稱 |
駐地 |
聯系電話 |
淮北礦業股份公司 軍事化救護大隊 |
淮北市杜集區龍興路與梧桐北路交叉路口往南約280米 |
0561-4959119 |
淮北礦業股份公司 軍事化救護大隊相山中隊 |
淮北市杜集區龍興路與梧桐北路交叉路口往南約280米 |
0561-4959110 |
淮北礦業股份公司 軍事化救護大隊許疃中隊 |
亳州市蒙城縣地礦大道89號 |
0561-4967116 |
淮北礦業股份公司 軍事化救護大隊李槽坊中隊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縣X015淮北市第三人民醫院東約500米 |
0561-4959777 |
皖北煤電集團 礦山救護大隊 |
宿州市西昌路157號 |
0557-3980119 |
皖北煤電集團 礦山救護大隊任樓中隊 |
淮北市濉溪縣南坪鎮任樓煤礦西200米 |
0557-3984111 |
皖北煤電集團 礦山救護大隊臥龍湖中隊 |
濉溪縣劉橋鎮劉橋一礦礦內 |
0557-3986325 |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市中院、檢察院,淮北軍分區。各民主黨派市委,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省駐淮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