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北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淮政辦〔2012〕1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淮北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淮北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市委、市政府推進服務業發展的戰略部署,進一步規范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效益,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服務業的投入,按照國家、省關于引導資金管理、使用的有關規定,結合淮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指從2012年起,市政府每年從市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不少于2000萬元,用于支持服務業發展的資金。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一定數額的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支持服務業發展。
第三條 引導資金堅持“引導為主、突出重點、扶優扶強、規范運作”和有償無償使用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 市推進服務業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引導資金申報項目的受理、材料的審核,會同市財政局、市統計局組織項目的考察、評審、編制并下達引導資金年度項目計劃,跟蹤項目實施,監督引導資金使用并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章 引導資金的使用范圍、方式
第五條 使用范圍:
(一)對國家、省服務業引導資金項目進行配套;
(二)招商引資的重大項目。重點對引進的各類股份制商業銀行和投融資機構,文化創意、現代物流、旅游休閑養老、城市商業綜和體等現代服務業項目;
(三)總部經濟、各類研發平臺、國家級重點實驗室、信息服務平臺等;
(四)省級、市級龍頭企業或帶動就業強的企業;
(五)引進銀行證券、擔保、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獎勵;
(六)經市政府批準其它需要支持的事項。
第六條 引導資金的扶持采取配套、補助、貼息、獎勵等方式。
(一)資金配套。對于申報國家、省服務業引導資金成功的企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配套資金。
(二)投資補助。投資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10%,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貸款貼息。貼息資金根據實際到位銀行貸款、貸款期間規定的利息率、貸款期限和實際支付的利息計算。貼息年限一般不超過2年。貼息實際金額視項目的具體情況審定。單個項目最高貼息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
(四)獎勵。對推進全市加快服務業發展成績突出的企業和個人給予獎勵。
(五)重大項目采取“一事一議”。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淮北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與管理體系;
(三)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能夠依法經營、按章納稅。
第八條 申報項目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審批、規劃、土地、環評等手續齊全;
(二)符合引導資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
(三)新建項目投資規模(固定資產、產房、設備)一般在1000萬元以上;
(四)列入國家、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補助計劃的項目優先安排。
第四章 項目的申報
第九條 申報程序:
(一)市推進服務業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依據市政府相關文件和本市經濟發展狀況確定每年度引導資金使用領域和重點。申報引導資金的相關事項,通過網上發布和發文形式向社會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項目,應根據申報要求,上報有關申報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項目,由所在縣區、開發區統一上報市推進服務業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 申報時間:每年6月底前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印章);
(三)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的立項批復或備案文件;
(四)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規劃選址意見;
(五)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六)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
(七)項目建成后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八)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還需提交項目貸款合同、利息結算清單等憑證;
(九)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十)其它特殊需要申報的內容。
第十二條 申報要求:
(一)上報的項目及項目承擔企業必須具備本《辦法》中規定的條件。
(二)各縣區、開發區在項目篩選、上報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
(三)項目申報材料需一式3份,報市推進服務業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逾期申報不予受理。
(四)對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同一年度不予重復支持,同一企業當年只能申報一類專項資金補助;法人代表為同一人的不同企業只能申報其中一個企業的補助。
第五章 項目的審核和公示
第十三條 對以企業形式申請引導資金的,市推進服務業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審核后,報市推進服務業發展委員會審定,按規定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建立項目評審制度,對以項目形式申請引導資金的,由市推進服務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市統計局等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參加的評審小組對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并依據評審情況提出資金安排初步意見,報市推進服務業發展委員會審定,按規定進行公示。
第六章 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監督
第十五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根據市推進服務業發展委員會的審批意見,市推進服務業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下達資金計劃,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六條 獲引導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根據引導資金使用方向,??顚S?,加強對會計資料的管理。凡使用引導資金的項目,不得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立即收回全部專項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且3年內不得申報有關補助、貼息和獎勵政策。
第十七條 市推進服務業發展委員辦公室對項目進度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建立項目績效評估機制。市推進服務業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每年的四月份對上一年度安排引導資金項目實施效果進行績效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調整下一年度引導資金安排。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推進服務業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原《淮北市加快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暫行管理辦法》(淮政辦〔2009〕12號)同時廢止。